深圳催债能否提前解除借款合同

   |    2017年8月23日  |   个人案例, 企业债务, 委托合同, 收债新闻, 法律咨询, 法院案例  |    0 条评论  |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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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催债能否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未到清偿期限,原告主张提前解除合同归还本息能否支持。被告张彬、卿某军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彬因购买桂花树和银杏树缺少资金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借款申请书》,申请借款400万元。

2015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张彬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彬向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被告张彬、卿某军共同在《借款偿还承诺书》签名捺印,并承诺用家庭所有财产偿还借款本息,同日,原告将借款本金400万元打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2015年6月20日,系夫妻关系的被告邓某艳、陈某共同签署了《借款抵押承诺书》,承诺以被告邓某艳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23﹟地“新城海岸”小区门面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于2015年6月20日与原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6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2016年年底开始,被告张彬一直拖欠利息,经过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该行为已经违背了《个人借款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构成严重违约,截止2017年6月25日,被告张彬尚欠原告本金360万元及利息181580.52元未归还。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张彬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张彬、卿某军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邓某艳、陈勇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深圳催债公司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张彬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邓某艳、陈勇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该全面履行。由于被告张彬没有按月清偿所借原告款项的利息,累计超过三期没有清偿,已经违背合同约定第十条,原告单方面可以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张彬提前归还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张彬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而由于被告张彬的违约行为,致使借款合同不能实际履行,被告邓某艳、陈勇又与原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以夫妻名义共同承诺以被告邓某艳名下的门面作为抵押为被告张彬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邓某艳、陈勇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亦予以支持。故对于原告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借款人归还本息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该予以支持。深圳催债公司王律师受理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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