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清债公司告知有7种担保人免保证责任

   |    2017年10月15日  |   个人案例, 企业债务, 成功案例, 法律咨询, 法院案例, 讨债技巧  |    0 条评论  |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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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要承担什么责任?深圳清债公司告知有7种担保人免保证责任,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如果担保人在担保手续上签字了,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其中的担保责任有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

1.连带保证是只要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就可以选择债务人或是保证人索要债款;

2.而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则有不同,应是在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还款时,在借款纠纷未经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根据《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这些情况下担保人可免除担保责任:

1.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6.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或深圳清债公司可免除其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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