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利息是当初本金两倍,委托深圳要债公司要债合理吗?

   |    2017年12月12日  |   个人案例, 企业债务, 收债新闻, 法律咨询, 法院案例, 讨债技巧  |    0 条评论  |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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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利息是当初本金两倍,委托深圳要债公司要债合理吗?2015年3月,深圳罗湖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康某与被告周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周某赔偿向原告康某赔偿货物损失100321元。周某在判决生效前又上诉至当地中院,2015年6月,当地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但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周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
此后,康某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在受理后,立即启动了对周某的强制执行工作。但周某在银行账户几乎无存款,接着迁移居住地,最后更改名字,在做“老赖”的路上周某花招百出,更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导致案件迟迟不能执结。

2017年10月,康某再次来到深圳罗湖人民法院申请对周某的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受理后,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其他有能力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于11月15日做出执行决定将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经执行法官多次沟通无果后,当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周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向深圳公安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深圳公安局大力协助下,周某很快被依法拘留。
2017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周某的家属和执行人康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除了判决生效的100321元外,周某还支付了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共计201300元,同时,当地人民法院也依法对周某作出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书。

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详情咨询深圳要债公司王总,24小时全国热线:136 9199 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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