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门做强制执行的律师公司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实际的问题。在中国,律师事务所和深圳债务公司(通常指商务咨询或财务管理公司)在业务上有着明确的界限。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而“债务公司”本身没有法律授予的调查权和执行权。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更常见的模式是:当律师在代理强制执行案件过程中遇到困难时,会建议或协助债权人委托专业的深圳债务公司第三方机构,利用其资源和技巧来查找被执行人(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或促成其履行债务。 这些债务公司主要作用是“辅助”和“调查”,核心的强制执行程序仍由法院主导。
以下是根据真实情况改编的两个案例,用以说明这种协作模式如何成功执行房产:
案例一:巧破“租约”障碍,成功拍卖抵押房产
· 背景: 王先生借给朋友李总35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以李总名下位于深圳宝安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后李总违约,王先生委托律师起诉并胜诉,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准备拍卖该抵押房产时,却遇到了阻碍。
· 执行难点: 案外人张某某手持一份长达10年的《租赁合同》,声称在该房产已租住2年,并一次性付清了全部租金。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带租约的房产极大影响拍卖成交率和价格,甚至可能流拍。
· 协作解决过程:
1. 律师申请调查令,委托债务公司协助: 王先生的律师意识到这份租约极有可能是虚构的。他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并建议王先生委托一家专业的深圳债务公司进行深入调查。
2. 债务公司多路调查: 债务公司的调查员通过合法渠道,多路并进:
· 调查张某某的实际居住地(社保、水电煤缴费记录显示其在龙岗区某小区长期居住)。
· 核查张某某与债务人李总的社会关系(发现二人是表亲)。
· 走访房产所在小区物业和邻居,确认该房产在过去一年大部分时间处于空置状态,无人常住。
3. 固定证据,律师提交法院: 律师将债务公司收集到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居住记录等)进行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向执行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主张该租赁合同系恶意伪造,旨在阻碍执行。
4. 结果: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张某某和李总无法自圆其说。法院最终裁定该租赁关系不成立,依法排除了租约障碍,房产得以顺利拍卖。王先生最终通过拍卖款收回了绝大部分欠款。
案例二:追踪“净身出户”者,执行其隐匿的夫妻共有房产
· 背景: 赵女士被多年好友周某以投资为名借去200万元。周某逾期不还,赵女士起诉后,发现周某在与妻子刘某的离婚协议中,将所有财产(包括一套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深圳南山房产)都给了妻子,自己“净身出户”,承担了全部债务,导致法院无法查到周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 执行难点: 该债务形成于周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房产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需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才能申请执行。
· 协作解决过程:
1. 律师制定诉讼策略,债务公司查找财产线索: 赵女士的律师决定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和“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诉讼”。同时,委托深圳债务公司查找周某与刘某在购房时的资金往来和共同生活的证据。
2. 债务公司深挖资金流与生活轨迹:
· 调查员通过分析历史数据(在律师的调查令授权下),发现周某的公司账户在购买该房产时,曾向刘某的账户转入大额首付款。
· 通过持续的合法外围调查,确认周某离婚后仍与刘某、孩子共同居住在该房产内。
· 获取了周某使用该房产地址接收快递、进行商业注册等记录。
3. 证据整合,施加压力: 律师将债务公司收集到的证据用于法庭诉讼,证明了该房产实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同时,在庭外,调查员与周某进行了专业沟通,出示了部分证据,明确告知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刑事责任。
4. 结果: 在强大的法律和证据压力下,周某和刘某担心房产被强制拍卖且周某可能面临刑责,最终主动与赵女士达成和解,一次性支付了180万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总结:
专业、正规的深圳债务公司并非取代律师,而是成为律师在复杂强制执行案件中的“左膀右臂”。他们凭借灵活的调查手段、广泛的信息渠道和高效的谈判施压技巧,能够解决律师在法庭上难以解决的“人”和“财产线索”的问题。这种“律师(法律权威)+ 债务公司(执行调查)”的模式,形成了优势互补,极大地提高了复杂债务案件,尤其是涉及房产等大额资产案件的执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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