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湘粤债务公司讲集资诈骗罪

   |    2017年8月7日  |   企业债务, 法律咨询, 讨债技巧  |    0 条评论  |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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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理
集资诈骗罪!深圳湘粤债务公司讲集资诈骗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深圳债务公司王律师讲集资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方式募集资金不偿还,不仅造成贷款人、投资者等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且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对社会危害极大,故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予以严惩打击。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深圳湘粤债务公司王律师电话:136 9199 0066
据此规定,集资诈骗罪深圳讨债公司湘粤债务公司王律师讲有以下几个要件构成:(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复杂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从实际发生的案例看,自然人为了隐瞒真相方便非法集资运作,一般都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2)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和手段来隐瞒事实真相,偏造虚假情况,其非法集资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即非法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将他人的资金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的对象,严重地侵犯了公众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4)在本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犯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集资诈骗犯罪中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民间借贷、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资金。深圳债务公司王律师讲行为人如果没有采取诈骗手段,即使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欺罪),但也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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