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账公司提醒什么情形下高利贷合同无效

   |    2018年5月3日  |   个人案例, 企业债务, 委托合同, 法律咨询, 法院案例, 讨债技巧  |    0 条评论  |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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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大家都不陌生,虽然大家都知道在我国放高利贷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在借高利贷的同时,可能会要求签订一份借条,即高利转贷合同。那么在什么情形下高利贷合同无效呢?以下就由深圳收账公司提醒什么情形下高利贷合同无效。

一、确定了民间借贷的主体

新司法解释确认了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均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也属于民间借贷。

但是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是民间借贷。

二、高利转贷合同的效力判定

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经查证属实后即可判定借贷合同无效。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客观事实+主观认知”两个条件,即在上述客观事实存在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三、保证人身份判定标准

实践中存在他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被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人责任的情形。
新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他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同时,亦需要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否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非典型性担保合同

金融实践中,经常发生资金出借人,为了保障资金借贷安全,与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买卖合同,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出借人名下的情形。
新司法解释明确要求,此类案件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出借人直接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拒绝变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五、利息保护标准与范围

新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

新司法解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出借人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无效事由,则应当从程序与实体方面对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加以保护。
法条链接: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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